外来的务工者王金虎,应其老乡崔虎的邀请,到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旗下包工头沈杰工地万达广场装修。而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把部分施工项目工程承包给沈杰,王金虎与沈杰口头约定,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房子的装修承包给沈杰施工,需雇佣其他工人及发放工资均由沈杰完成。后沈杰雇请王金虎一起装修,并约定每天支付其100元工资。在工程即将完工时,王金虎因工地器材老化从梯子摔下,严重受伤,包工头沈杰及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此已支付约5000元医疗费,但大部分都是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出资。对于后续治疗费及赔偿金,沈杰及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均以不同理由推脱,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应当由沈杰承担,因为其将整个工程承包给沈杰,而沈杰则认为其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赔偿,理应由新华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,其本人无需向王金虎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对于以上,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,责任又应如何分配?我们应该怎么办? |